重庆移通学院
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类型
第三条 学院设立以下奖学金类型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单科荣誉奖
(六)移通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合格,德智体全面发展;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生活节俭,身体健康。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要求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并根据当年重庆市财政、重庆市教委下达我院名额拟定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为:学习勤奋,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并具有当地政府的贫困证明。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 在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学年内获一次二等及其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 大二学生通过CCT2及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符合要求者优先(计算机专业、外语专业、文科学生对计算机过级和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大三、大四学生必须通过CCT2和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符合要求(通过CCT3或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符合要求者或有其他院级以上获奖者优先)。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具有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的学生按综合素质测评的顺序由高到低依次按比例评定,其中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并列的学生按其学习成绩的高低确定其先后顺序(奖学金等级不并列)。
第八条 单科荣誉奖评定条件
1、该科成绩达到70分以上;
2、该科成绩从高到底按序排列,取前三名;
3、课程性质为考试课,以该学期教务处界定为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根据当年重庆市财政、重庆市教委下达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进行评定,奖励金额8000元/人.学年。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当年重庆市财政、重庆市教委下达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进行评定,奖励金额5000元/人.学年。
国家助学金奖励比例及金额:具体标准以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发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比例及金额:
(一) 一等奖不超过专业年级学生人数的1%,奖励金额3000元/人.学年。
(二) 二等奖不超过专业年级学生人数的2%,奖励金额2000元/人.学年。
(三) 三等奖不超过专业年级学生人数的6%,奖励金额1000元/人.学年。
第十二条 单科荣誉奖获得者发放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不重复享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但可获得相应荣誉证书。获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可申请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重庆市教委的具体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单科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学年开学后第一个月内评定。
第十六条 由个人申请;班委会、团支部推荐;学生处公示;学院审批公示。
第十七条 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资格:
(一)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
(二)必修课、限选课考试有一门以上不合格者;
(二)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 宿舍卫生检查每学期评比结果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者,未发的奖学金一律不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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